卫健委通知:医疗机构急需增配医疗设备发表时间:2019-12-06 10:15 近日,据国务院官网消息,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诊所改革《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(2019年修订版)》的通知。从通知的内容可以看到,在医疗器械的配置上增加了许多条款,这对经销商来说,无疑又打开了一大市场。 目前,《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》仅限于在北京、上海、沈阳、南京、杭州、武汉、广州、深圳、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,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,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。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,不设住院病床(产床),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。 在人员配置上: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,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,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。(2010年版本职称要求为执业医师) 同时,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,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。设医技科室的,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。 《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》中指出,在设备配置方面,需要: 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,符合医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。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 2 急救设备需配有:氧气瓶(袋)、开口器、牙垫、口腔通气道、人工呼吸器等。 口腔综合治疗台(附手术灯1个、痰盂1个、器械盘1个)1台,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,吸唾装置2套,三用喷枪2支等,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。(2010年版本为牙科治疗椅1台,其余设备数量要求均为1个) 其中,临床检验、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,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,可不配备相关设备。 护士。护士需身体健康,能够胜任相关工作,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,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,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。 医师。口腔医师需身体健康,能够胜任相关工作。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,经注册后在医疗、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,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,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。 去年10月,国务院印发了《关于在全国推开“证照分离”改革的通知》,在第一批全国推开“证照分离”改革的具体事项中就提到了——“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,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”。 ![]() |